所谓帐簿查阅权

所谓帐簿查阅权

2025-07-21

为缓和劳资关系,增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凝聚力,欧美许多国家和我国台湾省均十分重视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展。美国密西根、纽约、北卡洛来那、俄亥俄、宾西法尼亚州的公司法均规定,若经多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表决权同意而对雇员所发行的新股,排除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的适用。我国台湾省《公司法》第267条第1款更明确规定,在股东就公司发行的新股行使认购优先权之前,须保留发行新股总额10%至15%的股份,由公司员工承购。此即公司员工的新股认购权。为真正使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挂起钩来,在员工中树立起一种忧患意识、效率意识、拼搏意识、敬业意识,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台湾省的立法例,规定员工的新股认购优先权;至少应当规定,经股东大会以多数表决的方式同意向员工发行新股时,应排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适用。

帐簿查阅权,又称帐簿书类阅览权或帐薄记录检查权,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帐簿、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。

帐簿查阅权盛行于美国。美国的普通法和诸州的成文法均认可此种权利。1950年,日本修改其《商业典》时,从美国导人此制,以期加强对股东权之保护。1993年又根据日美构造问题协议缓解了股东行使帐薄阅览权的持股要件。日本一些学者认为,尽管缺乏关于股东持股比例的公开资料,但基于一般刊行的民间公司情报资料推算,此种持股要件缓和后,得以行使帐簿阅览权的股东数可增加10倍左右。但在德国《股份法》、法国《商事公司法》和英国1985年《公司法》中并无此制。我国《公司法》第110条仅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,对于其他会计帐簿、会计书类和记录则未予提及。一般认为,公司章程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财会计报告一样,均可由单独股东予以查阅。至于会计帐簿、会计书类和其他记录则与前者不同,有可能涉及公司秘密,故应成为帐簿查阅的客体,予以单独规制。为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,我国应早日确认帐薄查阅权制度。在明文规定以前,亦可对《公司法》第110条进行扩张解释,将帐簿查阅权囊括于其内。

田胜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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